南京久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绿驰汽车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767号
原告: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荣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英,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驰汽车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绿驰汽车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畑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魏玉婷
书 记 员 魏玉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