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民初8514号之二
原告: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池街道龙中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荣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英,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翰龙久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东安前占里5-1-101、102号。
法定代表人:钟墩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木秋,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枝,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翰龙久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90元,减半收取7,8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45元,由原告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厉荣媛
人民陪审员 李鸿云
人民陪审员 伦金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