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久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6216号之二
原告: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龙池街道龙中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荣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英,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郭景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由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谢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