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久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欣波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92民初1077号
原告上海欣波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邢粉英。
委托代理人李文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荣辉。
原告上海欣波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2017年11月29日,原告上海欣波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欣波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上海欣波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琳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尚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