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久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4687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飞、王舒,江苏中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4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告: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池街道龙中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荣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刚,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英,北市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2元,减半收取13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田 奇
书 记 员 王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