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4687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飞、王舒,江苏中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4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告: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池街道龙中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荣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刚,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英,北市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久鼎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2元,减半收取13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田 奇
书 记 员 王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