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春建设有限公司

兰溪市恒春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11民初341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金鑫租赁站,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北头。
经营者:王银,经理。
被申请人:兰溪市恒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西山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徐飞,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朱文正,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新乡市牧野区金鑫租赁站诉被告兰溪市恒春建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朱文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豫0711民初34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兰溪市恒春建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朱文正的银行存款共计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金鑫租赁站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兰溪市恒春建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朱文正的银行存款共计7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彦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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