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12民初5396号
原告: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组织机构代码:77205997-7。
法定代表人:田红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裴召彬,男,生于1980年5月2日,住济南市。
被告:聊城市天宇网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雷印学,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天宇网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以被告方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8元,由原告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邢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