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521财保237号
申请人:***,女,汉族。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聊城市天宇网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府区(经济开发区)黄河路**号。
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鲁P×××**轻型货车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聊城市天宇网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鲁P×××**轻型货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乾一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国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