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卓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卓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22)桂1402执保695号 广西卓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西卓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广西卓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桂1402民初2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及财付通账户、不动产、车辆等; 二、以72522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及财付通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1.41元,未足额冻结原因为余额不足(冻结期限自2022年12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 三、在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崇左市城南区XXXX号房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该查封为轮候查封,查封有效期限为叁年,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 四、在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码为桂FR××**本田牌、桂F0××**台铃牌机动车二辆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该查封为轮候查封,查封有效期限为贰年,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 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此外未查询到被申请人***有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对***实施的保全措施未能全部实现保全目的。 对申请人申请保全标的的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轮候查封的生效日期,请到相关登记部门查询。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