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305执765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31号。
被申请执行人洛阳市瀍河有色涡轮厂,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启明北路中药二厂对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执7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帅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