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城泓涂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中城泓涂建设有限公司、庆云县中商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137号
申请人:安徽中城泓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工业集中区管委会08号。
法定代表人:陈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庆云县中商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城区文化路8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MA3EKLRQ6N。
法定代表人:张浩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商民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号26层2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0G9L37T。
法定代表人:张浩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中城泓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庆云县中商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商民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中城泓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资产在340万元范围内采取冻结、查封保全措施。申请人安徽中城泓涂建设有限公司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单保函(保单号:11017003901536959291)各两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中城泓涂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3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卫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琳琳
书 记 员 马畔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