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城泓涂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中城泓涂建设有限公司、庆云县中商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137号之二
原告:安徽中城泓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工业集中区管委会08号。
法定代表人:陈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嘉,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云县中商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城区文化路8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昌,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商民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号26层2606。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城泓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庆云县中商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商民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胡卫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琳琳
书 记 员 马畔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