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137号之一
申请人:庆云县中商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城区文化路8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MA3EKLRQ6N。
法定代表人:张浩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中城泓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工业集中区管委会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MQC6A5R。
法定代表人:陈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庆云县中商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中城泓涂建设有限公司、中商民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庆云县中商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城泓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3000000元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庆云县中商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及保险单明细表(保单号:PZPP22370111700000000139)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庆云县中商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3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卫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琳琳
书 记 员 马畔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