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城泓涂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中城泓涂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执231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城泓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MQC6A5R,住所地在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566825300J,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城泓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03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其申报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核实。 二、2022年6月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被执行人的其他账户已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等法院冻结,现上述账户有余额但暂无可用余额,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位于扬州市××月路××商业××、04的房屋,上述房屋由全椒县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发函参与分配。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2025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经各机构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股票、保险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6月9日,委托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11月4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经营场所、主要财产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2年12月3日,因被执行人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六、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我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 2022年12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实际债权人**,已告知申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轮候查封的不动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03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 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