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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耀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景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谌轶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84民初628号
原告:扬州耀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甘垛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聊春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秋,江苏格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景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漯河市召陵区滨河路东段308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谌轶博,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颖县。
原告扬州耀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景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沈轶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扬州耀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耀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耀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磊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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