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企立劳务有限公司

宁夏锦坤建筑工程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执24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锦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企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夏锦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企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2)宁0181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444423.81元(含执行费64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44423.8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2022年8月25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企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等信息,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企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牌为苏FXXX**车辆登记信息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江苏企立劳务有限公司在我院及其他法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涉案金额较大都尚未执结。 3、2022年11月8日将被执行人江苏企立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2022年12月1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反馈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同时负有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