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宇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宇翔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503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常增路万顺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管**,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尚余人民币135400元未能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503执3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建峰
审 判 员  徐小明
代理审判员  黄 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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