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3民初2335号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多智广告材料经营部,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骆家塘春泽路3号。
经营者:段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钰馨,公司员工。
被告:金华市鼎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宋濂路1C60号防汛抢险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何乔木。
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多智广告材料经营部诉被告金华市鼎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多智广告材料经营部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华市鼎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多智广告材料经营部撤回对被告金华市鼎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多智广告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章 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翁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