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徕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致建材有限公司与金华市鼎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4232号
原告浙江中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原筑壹号中心75幢1512室。
法定代表人何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赛姣,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金华市鼎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下溪口村康庄路20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盛军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鼎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中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3.50元由浙江中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勤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董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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