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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闼闼装饰门业商行与金华市鼎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26民初8927号
原告:浦江县闼闼装饰门业商行,住所地:浦江县中山南路建材市场线条区C202-205。
经营者:方建成,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委托代理人:应洁莲,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鼎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雅塘镇下溪口村康庄路20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盛军民。
委托代理人:章丹清,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告浦江县闼闼装饰门业商行与被告金华市鼎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于原告浦江县闼闼装饰门业商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为6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9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利民
审 判 员  郑霞芳
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叶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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