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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鼎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03民初837号
原告:金华市鼎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塘雅镇下溪口村康庄路****。
法定代表人:陆海涛,系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1958年4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鼎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金华市鼎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鼎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华市鼎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鼎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章城无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余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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