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1民初6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力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谦(常熟)现代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苏0581民初6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谦(常熟)现代产业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1万元,或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当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力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力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谦(常熟)现代产业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1万元或与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秀芹
书记员 赵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