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鑫宜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182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鑫宜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
法定代表人:尹源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好丽,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铭,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珠江路延长段2-36。
法定代表人:李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文霄,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颖,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鑫宜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苏0508民初18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96591.8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上海鑫宜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邮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请求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玉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