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鑫宜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08民初1823号
申请人上海鑫宜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鑫宜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96591.8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96591.8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