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实建设有限公司

5668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诚质先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5668号
原告: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珠江路延长段2-36。
法定代表人:李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展,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诚质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县孙楼街道办事处青年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诚质先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