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1民初676号
原告盐城力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谦(常熟)现代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被告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1)苏0581民初6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盐城力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力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力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22460元,由原告盐城力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秀芹
书记员 赵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