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常熟)现代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8235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天明,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珠江路延长段2-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66815281Q。

法定代表人:李朋,总经理。

被告:**(常熟)现代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街道黄浦江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91320581078278782F。

法定代表人:莫悦宁。

原告**与被告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常熟)现代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秀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