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珠江路延长段2-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66815281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1)苏0581民初1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万元的冻结及对与此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