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珠江路延长段2-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66815281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1)苏0581民初1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万元的冻结及对与此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