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87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珠江路延长段2-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66815281Q。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熟)现代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78278782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常熟)现代产业园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