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常熟)现代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87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珠江路延长段2-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66815281Q。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熟)现代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78278782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常熟)现代产业园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