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济宁鑫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91民初2975号之一
原告:济宁鑫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梁营村。
法定代表人:冯树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特别授权),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挺(特别授权),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建设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杨根才,董事长。
原告济宁鑫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济宁鑫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鑫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宁鑫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振平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