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权县新源热力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民终67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济宁鑫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冯树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玉,女,1998年2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果斌,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权县新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权县新源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热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1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建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2)豫1421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新源热力公司支付工程款379638.77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新源热力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新源热力公司已认可鑫建公司施工工程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分户接口工程款。新源热力公司向鑫建公司承诺只要鑫建公司说服业主缴纳暖气费,业主室内能够正常通暖,即视为安装完成。鑫建公司按照合同签署时新源热力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分户安装,新源热力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室内分户即使不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照每户款项计算,每户接口费也不是300元,一审认定该计算标准的证据不足。一审认定慕宇翔出具的《手写单》无鑫建公司签字或盖章,不具有证明效力,但却依据该《手写单》的内容认定每户接口费300元。如果根据该《手写单》认定每户接口费用为300元,也应同时认定按照建筑面积22元/㎡进行计算工程款。朱某的证言不具有证明效力。新源热力公司在(2021)豫民申6254号案件中提供了新源热力公司与另外两个施工单位签订的用户接口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单户费用分别为1200元、650元。一审法院认定的每户接口费300元的标准比上述两个施工合同中的标准低。3.本案分户接口工程款计算方式如果不能根据合同确定,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款,一审法院未阐明事实,也未向鑫建公司释明,明显不公平。本案应该按照35元/㎡计算,其中两户是安装的暖气片,应按照53元/㎡计算,新源热力公司应支付工程款379638.77元。
新源热力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鑫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新源热力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852620.01元及相应利息498581.78元,利息以852620.01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新源热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民权县新源热力有限公司(甲方)与济宁鑫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庭院管网和分户施工协议》两份。编号为XYRL-SG-20150901-1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新安国际庭院管网和分户施工、工程地点:民权县新安国际小区、工程内容:园区内庭院官网及室内分户安装。二、工程造价:乙方包工包料,庭院管网(含楼内公用部分,不含换热站)22元/㎡,用户室内含铸铁暖气片安装费53元/㎡,不含暖气片安装费35元/㎡,面积均为房屋建筑面积。付款方式:先由乙方垫资进行小区管网和用户室内改造,完成小区管网50%和开发用户达到入住率的30%后开始付款(每月正常交水电费用户即视为入住用户),依照用户缴纳的实际面积按合同价格每2000㎡。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或分阶段验收合格,庭院管网按实际完工的工程款支付到小区用热率的200%,最高不超过80%,室内安装按实际施工量支付到80%,由审计部门审计决算后,支付至结算值的90%,余下的10%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结束后15日之内付清。”编号为XYRL-SG-20150928-2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金居怡景小区庭院管网和分户施工、工程地点:民权县江山大道和秋水路交叉口西南角、工程内容:园区内庭院官网及室内分户安装。二、工程造价:乙方包工包料,庭院管网(含楼内公用部分,不含换热站)22元/㎡,用户室内含铸铁暖气片安装费53元/㎡,不含暖气片安装费35元/㎡,面积均为房屋建筑面积。付款方式:先由乙方垫资进行小区管网和用户室内改造,完成小区管网50%和开发用户达到入住率的30%后开始付款(每月正常交水电费用户即视为入住用户),依照用户缴纳的实际面积按合同价格每2000㎡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或分阶段验收合格,庭院管网按实际完工的工程款支付到小区用热率的200%,最高不超过80%,室内安装按实际施工量支付到80%,由审计部门审计决算后,支付至结算值的90%,余下的10%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结束后15日之内付清。上述合同约定的除暖气片安装费外的工程款已经法院审理并作出(2020)豫1421民初3712号判决。鑫建公司并对民权县新安国××小区××小区的室内安装、分户接口及新安国际人防大厦庭院管网进行了部分施工。后新源热力公司通过微信向鑫建公司出具了工程量确认单两份,其中新安国际、金居怡景用户接口工程量确认单确认,金居怡景小区原告安装16户(含暖气片安装1户,5号楼1-10-102,面积97.19平方米),新安国际小区原告安装30户(含暖气片安装1户,5号楼1-1-201,面积135.75平方米);新安国际人防大厦庭院管网工程量确认单确认,庭院管网:1、DN125管道40米(供回),2、DN125弯头4个,3、DN40泄水阀2个、DN50旁通阀1个、DN32排水阀2个、温度计2块,立管:1、DN100镀锌管道13米、DN100弯头2个、DN100*80变径2个,2、DN80镀锌管道20米、DN80*65变径2个,3、DN65镀锌管道20米、DN65*50变径2个,4、DN50镀锌管道7米。鑫建公司申请对新安国际人防大厦庭院管网工程量确认单造价进行鉴定,经法院对外委托河南骅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根据本工程鉴定材料,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预结算有关规定,对于委托事项得出鉴定结论工程造价13068.7元。鑫建公司花费鉴定费5250元。另查明,案涉工程于2015年11月15日交付使用,案涉新安国际、金居怡景用户每户接口费用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鑫建公司与新源热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鑫建公司对民权县新安国××小区××小区的室内安装、分户接口及新安国际人防大厦庭院管网进行了部分施工,新源热力公司向鑫建公司出具了对应的工程量确认单,新源热力公司向鑫建公司支付相对应的工程款。本案中,鑫建公司按照《庭院管网和分户施工协议》约定分别对金居怡景小区5号楼1-10-102和新安国际小区5号楼1-1-201进行暖气片安装,按照合同约定用户室内含铸铁暖气片安装费53元/㎡计算,该两户的工程款应为(97.19㎡+135.75㎡)×53元/㎡=12345.82元。关于分户接口工程价款,鑫建公司主张按照住户面积计算分户接口,案涉《庭院管网和分户施工协议》约定“用户室内含铸铁暖气片安装费53元/㎡,不含暖气片安装费35元/㎡,面积均为房屋建筑面积”,且鑫建公司提交的新安国际、金居怡景用户接口工程量确认单显示确认的工程量部位为用户接口,鑫建公司并未提交证明除了上述两户暖气片安装外存在其他室内施工的证据,庭审中鑫建公司也自认其主张的为室内分户接口,出庭证人朱某与鑫建公司提交的慕宇翔手写单上显示每户300元相互印证每户接口费用300元,故鑫建公司施工的用户接口安装工程款为46户×300元=13800元。经法院对外委托河南骅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新安国际人防大厦庭院管网工程量确认单造价进行鉴定得出鉴定结论工程造价为13068.7元,鑫建公司花费鉴定费5250元。综上,新源热力公司应向鑫建公司支付工程款为12345.82元+13800元+13068.7元=39214.52元。关于利息,新源热力公司未支付鑫建公司上述工程款,必然导致鑫建公司利息损失,故鑫建公司主张新源热力公司给付相应的利息,鑫建公司、新源热力公司对欠付工程款价款利息给付并没有约定,法院酌定利息以39214.52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综上所述,鑫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本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民权县新源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39214.52元及利息[以39214.52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驳回***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960元,由***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5960元,民权县新源热力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鉴定费5250元,由民权县新源热力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鑫建公司围绕其上诉请求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为,新源热力公司与河南大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新源热力公司与商丘市德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楼内接户管道劳务施工合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另查明,鑫建公司除对金居怡景小区5号楼1-10-102和新安国际小区5号楼1-1-201进行了暖气片安装外,仅对其余44户的室内分户接口进行了安装。其他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虽然鑫建公司与新源热力公司签订了《庭院管网和分户施工协议》,但该协议约定的施工内容为“庭院官网及室内分户安装”,鑫建公司仅对案涉44户进行了室内分户接口安装,未完成协议约定的工程施工内容,故其主张按照协议约定的单价计算工程价款,无事实依据。鑫建公司称新源热力公司口头向其承诺说服业主交纳暖气费,室内正常通暖,即视为室内安装完成,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新源热力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鑫建公司提交了慕宇翔出具的《手写单》,其中载明了分户接口费用的计算标准为每户300元,虽然该证据的其他部分内容未采信,但分户接口费的计算标准能够与朱某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故一审认定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计算室内分户接口费用并无不当。新源热力公司与案外人约定的楼内接户管道单户费用标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分户接口费用的依据,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鑫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94元,由***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峰
审 判 员  王颖萍
审 判 员  段智明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吕慧颖
书 记 员  时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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