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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保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特82号

申请人:温州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龙川街11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秀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卓学松,温州市瓯海区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厦门保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56号5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志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温州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云天公司)和被申请人厦门保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保立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温州云天公司称,请求:1.判令撤销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90714号裁决书,撤销温州云天公司与厦门保立公司签订的保障网络服务合同,并退还温州云天公司服务费20万元;2.本案诉讼费、仲裁费由厦门保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0日,温州云天公司与厦门保立公司签订《保障网服务合同》,该合同为格式合同,双方约定“在乙方的经营指导下,乙方保证甲方在合作期间保底签单300万元”,合同签订后,温州云天公司支付了20万元,但厦门保立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温州云天公司在合作期间保底签单0元。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我方认为该合同显失公平,厦门保立公司具有欺骗性。在合同合作期满,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温州云天公司于2019年10月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1月26日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温州云天公司认为仲裁庭没有查清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如上请求。

厦门保立公司称,温州云天公司认为仲裁阶段对事实没有查清,所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我方认为对事实是否查清楚,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6日,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厦仲裁字2019071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驳回温州云天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二)本案仲裁费9800元由温州云天公司承担,温州云天公司已预交全部仲裁费并与本案实际仲裁费全部充抵。

2017年5月10日,温州云天公司与厦门保立公司签订《保障网服务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2019年7月25日,温州云天公司基于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温州云天公司确认其向法庭举证的证据中,除仲裁裁决书外,包括保障网服务合同、身份证、营业执照、合同审批表和银行汇款单,均已向仲裁庭提交。厦门保立公司确认其向法庭举证的保障网服务合同、网页截图、派单记录、签单信息等证据,亦在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

本院认为,温州云天公司所主张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属于法定撤销仲裁事由,且未提交存在其他撤销仲裁情形的相关证据,故对其请求撤销厦仲裁字20190714号裁决书,本院不予支持。温州云天公司主张《保障网服务合同》订立显失公平,厦门保立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属于实体问题,且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综上,温州云天公司的撤裁申请不具有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申请人温州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温州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林

审 判 员 洪培花

审 判 员 陈 石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范亲敏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