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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瑞安市仙降舒乐幼儿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1民初760号
原告:温州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5729275815),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1780-1784号702室。
法定代表人:姚秀磊,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听,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仙降舒乐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3817888270963),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新安村新安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梅,园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仙降舒乐幼儿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0元,减半收取计3220元,由原告温州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潘胜华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项霖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