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8民初1458号
原告:温州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龙川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5729275815。
法定代表人:陈小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学松,温州市瓯海区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厦门保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56号5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949982094。
法定代表人:张志标。
原告温州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保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温州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告、被告签订的保障网服务合同,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障网服务合同》,该合同为格式合同。合作期限为2017年5月10日至2018年6月10日,双方约定“在乙方的经营指导下,乙方保证甲方在合作期间保底签单3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汇款给被告20万元,但被告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在合作期间保底签订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之规定,原告认为本案合同显失公平,在合作期满,被告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无违约责任。故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由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20万元。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厦门保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涉案的《保障网服务合同》第八条关于解决争议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该条款属明确约定的仲裁条款,故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本院审理查明,甲方温州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乙方厦门保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保障网服务合同》一份。2018年8月21日,温州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温州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被告厦门保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首次开庭前,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本院应当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的《保障网服务合同》第八条约定在发生争议时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因此被告异议成立,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原告温州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国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陈茂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