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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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民初4678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告:浙江天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龙川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572927581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天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六月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