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天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民初4678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告:浙江天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龙川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572927581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天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六月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