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7414号
原告:***,男,195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海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F1Y936Q,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曲西路西十里铺沿街。
法定代表人:刘志永,经理。
被告:***硕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HLTR95,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海安路居委(日照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牟宗迎,经理。
被告;牟宗迎,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原告***与被告日照海建建设有限公司、***硕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牟宗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隆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匡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