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02民初3142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恩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俞霖,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北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与兰州路交汇处东3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F1Y936Q。
法定代表人:秦泗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麒丞,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心,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北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俞霖,被告北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麟丞、张馨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0500元;2.因本案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份,山东晟硕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硕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宗迎雇佣原告在日照市东港区威海路与荣成路交汇处兴业·翰林府邸工地1号楼至6号楼从事消防管道安装施工工作,总劳务费共计40000余元。案涉消防工程是日照海建建设有限公司转包给晟硕公司。现晟硕公司已经支付19500元,尚欠20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不支付。
被告北邦公司辩称,北邦公司与晟硕公司存在业务合作,但原告是否跟随晟硕公司工作北邦公司并不清楚,并且也并不了解其是否在北邦公司与晟硕公司合作的项目工作,因此,原告与晟硕公司之间的劳务费问题与北邦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北邦公司的曾用名为日照海建建设有限公司。北邦公司曾将翰林府邸、玉兰花园、大连花园、三区、边检站等建筑工地的消防工程分包给晟硕公司并多次支付上述建筑工地的工程款,晟硕公司雇佣***等人在上述工地从事劳务作业。北邦公司曾在2020年7月代晟硕公司向***等人发放劳务费,其中发放给***的数额为7800元。2021年3月17日,晟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牟宗迎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2019年的劳务费20500元,承诺于2021年6月14日和2021年9月21日分两次付清,到期后晟硕公司至今未付。本案***起诉时曾将晟硕公司与北邦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庭审结束后***申请撤回了对晟硕公司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北邦公司承担先行清偿劳务费的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提交的欠条足以证明晟硕公司尚欠劳务费20500元的事实,北邦公司提交的消防工程承揽合同、付款明细等足以证明北邦公司曾将翰林府邸、玉兰花园、大连花园、三区、边检站等建筑工地的消防工程分包给晟硕公司并支付工程款的事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依据该规定,北邦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负有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义务和监督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的义务,在分包单位晟硕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北邦公司应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要求北邦公司支付劳务费20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北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0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被告山东北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安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