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7478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磊,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晟硕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海安路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HLTR95。
法定代表人:牟宗迎,总经理。
被告:日照海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与兰州路交汇处东3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F1Y936Q。
法定代表人:刘志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晟硕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海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成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隋秀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