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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北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民终14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北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与兰州路交汇处东3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F1Y936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上诉人山东北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2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负担。事实和理由:1.北邦公司对***与山东晟硕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硕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及二者之间存在何种工资支付约定并不知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晟硕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提交欠条,晟硕公司未对欠条作出说明,该欠条不能证明***在翰**邸工程中提供劳务。2.北邦公司与晟硕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后因晟硕公司的工作态度、工程质量不能达到北邦公司的要求,故双方解除合同,并按照结算单进行结算。北邦公司已付清全部款项,不存在欠付工程价款甚至代替晟硕公司支付人工费等情形。北邦公司早已与晟硕公司解除合同,不应当再对***承担责任。3.***申请撤回对晟硕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违反法定程序。晟硕公司作为***的雇佣单位和工程分包单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且晟硕公司作为***的雇佣单位、欠条的出具方,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具有关键性作用。4.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错误,应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北邦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于劳务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其实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无过错责任应当由法律设定。上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超越了上位法。 ***未作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北邦公司向***支付劳务费20500元;2.诉讼费由北邦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邦公司(原日照海建建设有限公司),*****邸、玉兰花园、大连花园、三区、边检站等工地的消防工程分包给晟硕公司并多次支付上述建筑工地的工程款。晟硕公司雇佣***等人在上述工地从事劳务作业。北邦公司曾在2020年7月代晟硕公司向***等人发放劳务费,其中发放给***7800元。2021年3月17日,晟硕公司法定代表人**迎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2019年的劳务费20500元并承诺于2021年6月14日和2021年9月21日分两次付清。到期后,晟硕公司未付。***起诉时曾将晟硕公司与北邦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后***申请撤回了对晟硕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北邦公司承担先行清偿劳务费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提交的欠条足以证明晟硕公司尚欠劳务费20500元。北邦公司提交的消防工程承揽合同、付款明细等足以证明北邦公司*****邸、玉兰花园、大连花园、三区、边检站等工地的消防工程分包给晟硕公司并支付工程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依据该规定,北邦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负有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义务和监督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的义务,在分包单位晟硕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北邦公司应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要求北邦公司支付劳务费205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北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劳务费20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北邦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北邦公司将翰**邸、玉兰花园、大连花园、三区、边检站等工地的消防工程分包给晟硕公司。***受雇于晟硕公司在上述工地提供劳务作业。晟硕公司欠***劳务费20500元并承诺于2021年6月14日、9月21日分两次付清。到期后晟硕公司未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一审法院判决北邦公司先行清偿***劳务费20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北邦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晟硕公司进行追偿。北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元,由上诉人山东北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