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4执保50号
申请人延津县金发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鹏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豫0104财保70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国鹏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6051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延津县金发木业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津县金发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国鹏建设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512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峥
书记员 谢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