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2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绿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国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国鹏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绿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绿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申请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国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95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苏0891民初229号民事裁定。2023年2月27日,原告向本院递交解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绿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国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