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辖终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国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建业路**全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福兴建材城C2-6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伟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南***工业集中区(南***头堡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姚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农绿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号3号楼三层53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卓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镇力村水库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国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达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市伟丰建材有限公司、中农绿地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卓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3)苏0804民初7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国鹏公司上诉称,2023年1月20日上诉人收到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3)苏0804民初75号民事裁定,该份裁定中没有被上诉人淮安市伟丰建材有限公司,2023年1月31日上诉人收到民事诉状中确有该公司,说明一审法院实体审查存在过错,本案是诉讼中保全,非诉前保全,一审法院程序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淮安市***达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市伟丰建材有限公司、中农绿地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卓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因本案被上诉人淮安市伟丰建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淮安市***达科技有限公司向该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称财产保全裁定中没有被上诉人淮安市伟丰建材有限公司,一审法院实体审查和程序均有误,本院认为,财产保全是申请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淮安市***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与本案管辖权异议亦无关联,上诉人所诉涉及案件实体审查,本案不予理涉。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