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75号之二
原告:淮安市***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MA1Y0P0918,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福兴建材城C2-6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伟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546825093,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工业集中区(南***头堡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姚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农绿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09RDE75,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号3号楼三层53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海南卓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60353132G,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镇力村水库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并总经理。
被告:江苏国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MPQHN26,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建业路**全民创业园(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伟丰建材有限公司、中农绿地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卓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国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淮安市***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农绿地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卓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淮安市***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农绿地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卓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高 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