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国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50号
申请人:盐城市大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民兴路88号(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国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建业路**全民创业园(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南卓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海南省三亚市天涯镇力村水库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农绿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号3号楼三层53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国泰君安(深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3027号嘉汇新城汇商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市大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国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卓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农绿地集团有限公司、国泰君安(深圳)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大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国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卓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农绿地集团有限公司、国泰君安(深圳)投资有限公司价值151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大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国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卓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农绿地集团有限公司、国泰君安(深圳)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大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