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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4民初14480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锋,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飞,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东,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进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锋,被告(反诉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59400.3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支付完毕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工程装修合同》,约定由原告对位于郑州市××与××交叉口的郑州陇海东路星程酒店室内装饰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275万元,最终工程价款经结算为2767935.3元。工程顺利竣工验收后,星程酒店便实际经营使用,在距今完工已两年多的情况下,被告仍一直欠付原告工程款559400.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拖延。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答辩并反诉称,首先,剩余施工款为379400.3元,**有权暂缓支付。双方于2017年1月24日签订《工程装修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7年4月16日,但进达公司直到2017年8月底才竣工,迟延竣工约137天,且最终工程价款为2767935.3元,**已经支付2388535元;酒店于2017年8月26日开业后,发现房间有渗水现象,严重影响酒店的正常经营,通知进达公司后,其未从根本上维修完毕,后其停止维修,**亦未支付剩余工程款,且根据有关规定,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保修期为五年,目前酒店仍在保修期内,在进达公司没有完全维修到位之前,**有权暂缓支付剩余的施工款。其次,进达公司应向**赔偿维修费、营业损失、迟延竣工期间违约金。卫生间渗水问题是因为卫生间地砖下至防水层之间的混凝土铺设时采取了干铺而没有采取湿铺的方法导致该部分混凝土凝结后孔缝过多容易渗水,同时有房间和走廊混凝土地坪厚度不够致使房间混凝土地坪的高度低于卫生间地砖高度的异常情况,从而使卫生间的水从地砖缝隙处渗入地砖下混凝土孔缝,并向外渗津到门套、墙面底部、木地板部位;上述问题明显是施工措施不当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由于进达公司多次维修仍无法消除以上问题停止维修,故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维修费299500元;2.判令被反诉人赔偿维修期间营业损失237952元;3.判令被反诉人支付迟延竣工期间违约金300000元;4.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进达公司针对**的反诉辩称,首先,进达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装修工程,不存在延期交工情况,由于工程变更引发的工期顺延均已得到**的签字同意。其次,**所称的卫生间渗水与进达公司的装修工程没有关联,因此引发的维修费用不应由进达公司承担。卫生间渗水产生的原因很多,**无法证明是基础装修工程引发的,且施工过程中已进行过闭水实验,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施工直到完工,并且酒店正常运营使用过程中返潮、选用主材的质量、追赶工期等原因均会引发渗水,由此引发的维修费用应当由**承担;涉案酒店装饰工程已于2017年4月份交付使用,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从未提出过卫生间渗水需要维修,当进达公司起诉追要拖欠工程款之际,其才提出鉴定维修费用,明显是恶意拖延诉讼进程,达到不支付工程款的目的,故即使存在维修费用,对于放任损失扩大的维修费用应当由发包人**自担责任风险。再次,营业损失金额计算缺乏依据且与进达公司无关,酒店运营数据具有明显的季节属性,参照酒店提交的六个月营业收入表是不正确的,应当重点参照酒店客户实际入住的登记情况及缴纳税费的数据,结合客房出租率等市场调查,得出客观公正的数据,且该营业收入系酒店单方完成,进达公司不认可该数据的真实性,即便参考也应当参照酒店近三年营业收入。最后,进达公司向法庭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但鉴定人员不能到庭,故主张资产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4日,原、被告签订《工程装修合同》一份,约定:1.由原告负责被告经营的郑州陇海东路星程酒店室内装饰项目,开工日期为2017年2月9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4月16日,工程总用工时间66天,总造价275万元。2.经被告方现场负责人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被告方现场负责人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被告方现场负责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原告可进行隐蔽工程或继续施工。3.工程竣工后,原告应通知被告进行验收,被告应自接到原告通知后7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4.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时,被告不得有任何的使用行为,否则视为被告对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保修期自被告实际使用之日起计算。5.被告接到相关验收资料后7天内未有异议的默视为认可结算资料,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确认,若被告在收到资料后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拒绝在结算单上签字的,视为结算单已经得到了被告的签字确认。结算方式为:合同价款+变更签证=最终结算单。6.工程款支付节点为:完工办理交接手续后七日内支付30万元,交接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40万元。7.原告每拖延一天竣工,应向被告承担1万元/天的违约金。
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对涉案酒店卫生间渗水情况维修费、因渗水受损部位维修费、维修期、维修期间营业损失(参照酒店维修前6个月财务账册)、工程现场签证单变更工程量部分合理施工期限等问题进行鉴定。2020年5月12日,河南科建资产评估公司做出豫科建评报字(2020)第00010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1.涉案酒店卫生间渗水情况的维修费评估价值为17.38万元、预计维修期限需要8天/层;因渗水受损部位维修费评估价值(包括门套、墙壁返修、木地板更换等)为12.57万元,预计维修期限需要5天/层;具体详细情况见附件评估明细表。2.参照酒店维修前6个月财务账册,以上维修期间影响酒店经营而减少的收入评估值为128天/元/间。3.结合施工图和工程装修合同约定的工期,工程现场签证单中变更的部分工程量合理施工期限预计为2天。后原告对该报告提出异议,针对原告提出的异议,河南科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回复,称鉴定申请人、被申请人一同参与了现场勘查;维修方案是本次渗水维修项目的基础资料,现场勘查是也明确约定本次评估是依据艺术装饰公司的维修方案,计算得出的施工费用等资料可以查阅,至于对渗水原因的界定,不属于本次评估的委托目的;酒店营业损失是依据委托方要求并经市场调查空置率等指标分析计算后得出的平均收入。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工程最终结算价为2767935.3元,且双方对被告已支付的2208535元均无异议。被告称其还支付了18万元款项原告未计算,涉案酒店施工现场负责人胡培称其曾通过消费抵押贷款的方式由河南梅帝奇实业有限公司提现取款,但该公司并未向其供应货物,后分两次将该笔提现款返还,但少返还15万元,时任河南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张东伟同时是河南梅帝奇实业有限公司的监事,张东伟表示该笔款项可以抵扣涉案酒店装修款,被告提交与张东伟的聊天记录,原告称聊天记录仅能证明原、被告就工程款进行过商讨,但并非最终结算金额;另3万元被告称向原告以发放消费卡的形式抵扣装修款,原告对抵扣未表示异议,但称消费卡无法使用。
被告还称涉案酒店在2017年8月26日试营业,并在试营业前向原告提出了装修问题,原告表示会进行整改,原告存在延迟竣工期限的行为。原告称涉案酒店已于2017年4月16日正常交付,后期存在零星修复行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工程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对工程总价款2767935.3元及被告已支付的2208535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18万元,其中15万元被告称由消费贷提现转账后抵扣的方式冲抵了部分工程款,但并无往来单据,被告提交的转账情况仅能说明被告员工胡培与河南梅帝奇实业有限公司存在账目往来,被告辩称此款项是已支付的工程款,无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另外关于3万元消费卡,庭审中原告未对消费卡冲抵工程款表示异议,虽暂无法使用,但不影响双方关于消费卡冲抵工程款的约定,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的剩余工程款中应当将该3万元扣除。现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剩余工程款为529400.3元。关于利息,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节点为完工办理交接手续后七日内支付30万元、交接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付40万元,故对于利息的计算应当以完工日、交接日为时间节点。本案中,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何时完工、何时交接,本院无法确定。对于上述时间节点的确定,本院依法进行酌定,酌定时参考下列因素:1.原告提交的工程现场签证单最后一单为2017年5月28日;2.按照合同约定交接验收的通知义务人为原告,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通知义务,通知被告进行验收交接;3.被告自认酒店试营业的时间为2017年8月25日;4.被告在未验收交接的情况下使用房屋,视为其已经对涉案房屋进行交接;5.被告营业前需要合理期间进行相关准备工作。结合上述因素,本院酌定以2017年7月1日作为竣工交接日,被告应当自2017年10月1日前支付全部工程款,故利息的起算点应当自2017年10与1日开始计算。
关于被告的反诉请求,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的装修质量存在一定的瑕疵,存在施工不当情形。结合本案庭审实际情况,原告的施工行为与被告的反诉请求中所要求的损失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也并非全部系原告造成;同时原告的延期交工也存在非原告单方原因,被告自身也有原因。因此,对于被告反诉中要求的维修费、营业损失、逾期交工违约金三项费用,本院整体酌定为35万元,主要参考因素如下:1.参考河南科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关于维修费、维修期、酒店房间每日经营收入;2.原告未通知被告进行验收交接的事实;3.被告在未经验收交接的情况下使用房屋并营业至今,自2017年8月至今近三年时间未主张权利;4.签证单显示存在工程量增加及按照被告要求出现变更施工装修内容的事实;5.渗水现象原因较多,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渗水现象完全是由原告施工不当导致,不能排除存在其他渗水原因的可能性,全部由原告承担有失公允;6.酒店作为服务业,营业额受淡旺季、服务环境、人员素质、入住率等多种因素影响,不能简单认定全部由原告承担一次造成的营业经营损失。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29400.3元及利息(利息以529400.3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维修费、营业损失及违约金35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59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28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876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08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45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3543元;鉴定费38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000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时满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艾萌
书记员翟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