磊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旺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威海市磊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02民初676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旺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乐,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金洁,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市磊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忠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明,威海环翠张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旺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威海市磊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鲁1002民初67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威海市磊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威海市商业银行账户(账号:385××××××××)内存款1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旺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市磊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威海市商业银行账户(账号:385××××××××)内存款10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宫伟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