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辰东建设有限公司

***、威海辰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异7号
申请人(第三人):***,女,1975年2月7日生,汉族,住荣成市。
申请执行人:威海辰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畅海花园**。
法定代表人李长青,总经理。
被执行人:文登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泽库镇银滩**
法定代表人:张魏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威海辰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东公司)与被执行人文登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将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金昇公司等证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辰东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终20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昇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辰东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鲁1003执361号。执行过程中,2020年8月3日,辰东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院(2018)鲁1003民初5681号民事判决书和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终20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本息全部转让给***。并书面通知被执行人金昇公司债权转让的事实,确认***已经享有涉案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应予支持。本案第三人***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秀琴
人民陪审员  宫晓利
人民陪审员  侯献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