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执206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辰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5月17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辰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23)鲁1002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执行标的额****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