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辰东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辰东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执20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辰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5月17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002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于2023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能履行给付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3年5月22日、6月6日、7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根据信息反馈仅发现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财付通有少量的存款并予以冻结,因余额较低不予划拨。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鲁K9××**号、鲁K0××**、鲁K6××**号车辆,因上述车辆购入时间较长,价值较低,本院不予查封处置。反馈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元,因款项较少且已封存,故本院不予冻结提取。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无登记信息; 4、本院依法于2023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且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 综上,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不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各项执行措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002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琳 审判员 吴   鹏 审判员 王(晨)野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