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104民初1777号
原告:江苏爵格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韦建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曙,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远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固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爵格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远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爵格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爵格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6元,减半收取计1808元,由原告江苏爵格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庆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俊琴